教育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案」通知
公文文號:1139006822
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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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發社字第1131301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衛福部函及附件.pdf)
主旨: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貴機關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3年5月10日衛授家字第1130760876號函辦理,檢附來函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事項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經費編列規範:
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貴機關如因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而需編列支持性經費,除依該基準所列項目辦理外,得依第7項「其他經費」規定,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方式予以編列。
2、貴機關如需更具體或細項之規範,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於貴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予以明定。
(二)經費編列實務作法:
1、有關身心障礙者需求,可參考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及《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
2、手語翻譯費用、同步聽打費用、職場協助費等支持服務經費編列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及勞動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附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3、邀請身心障礙者擔任講師或作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編列支持者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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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潘倩慧 分機 3290
組員 李宜靜 分機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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