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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案」通知

發布單位: 計畫管理組

公文文號:1139006822

 

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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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呂昭輝

電話:(02)23165300轉6241

傳真:(02)23974374

電子信箱:jhleu@ndc.gov.tw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發社字第1131301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衛福部函及附件.pdf)

主旨: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貴機關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3年5月10日衛授家字第1130760876號函辦理,檢附來函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事項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經費編列規範:

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貴機關如因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而需編列支持性經費,除依該基準所列項目辦理外,得依第7項「其他經費」規定,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方式予以編列。

2、貴機關如需更具體或細項之規範,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於貴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予以明定。

(二)經費編列實務作法:

1、有關身心障礙者需求,可參考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及《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

2、手語翻譯費用、同步聽打費用、職場協助費等支持服務經費編列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及勞動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附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3、邀請身心障礙者擔任講師或作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編列支持者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醒相關個人資訊,僅供本次作業使用,請協助妥善保存且不做他用。

※請善盡保護責任,勿以任何形式揭露於非相關第三人。如果您非收件人,敬請立即刪除此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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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計畫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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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86-4-23323000

研發長 楊錫賢 分機 3101

主任 潘倩慧   分機 3290

組員 李宜靜   分機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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