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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點: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定明研究倫理審查之相關文件,將其內容區分為二目,第一目為計畫涉及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者,第二目為涉及個人或群體研究者,並分別定明其繳交之期限,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範內容一致。
(二)第五點:新增第一項第八款,定明計畫申請時應檢附研究中性別考量檢核相關文件,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範內容一致。
(三)第八點研究經費補助項目及相關規範:鼓勵企業與執行機構申請計畫發展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調整計畫機制,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編列支應費用項目)及增列第三款(合作企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及先期技轉授權金規定)、第四款(先期技轉授權金及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之額度與授權規範)等合作企業配合款相關規範。
(四)第十五點:
1、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納入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配合款之基準金額範疇。
2、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配合款以申請時金額為出資基準;並增列第二項明定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調整後仍不得低於核定之補助款。
3、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但仍維持第二點第四款第三目關於設置主導企業之規定,由合作企業於申請計畫時自行推選一家為主導企業,以作為合作企業間之代表。
(五)第十七點:第一項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商業約定歸屬之規定,增訂排除先期技轉授權金之規定。修正第二項,有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之優先協商授權,限於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
(六)第十九點:
1、增訂第二項後段有關多年期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等之規範。
2、倫理審查委員會實務多採「逐年審查」制度,已核定之多年期計畫,涉及人體研究等之規範,於繳交次年度計畫申請書及當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併為次年度計畫申請書之一部分。執行起始日依核定清單或預核清單所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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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115900765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聯絡人:何積恩 約用行政管理師
電話:02-2737-7232
傳真:02-2737-7619
電子信箱:gnho0611@nstc.gov.tw
受文者:朝陽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科會產字第11500410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 (115T0P002486_115D2015825-01.pdf、115T0P002486_115D2015826-01.pdf)
主旨: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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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研究暨產學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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