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國科會來函通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11月15日前傳送至honest01@nstc.gov.tw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文字:清楚對外揭示申請、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應謹慎處理所應檢附之各項申請文件。國科會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四款已明定申請、執行專題研 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動物實驗、行為科學等,應檢附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另依第十七點規定,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
(二)第十三點:新增第二項規定,停權期間明文禁止擔任國科會相關案件之審查委員。以加重停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三)新增十三之一「加重處置事由」:增訂除予以至少五年之停權處分外,均應併予追回其所獲之相關獎補助費用,並撤銷相關獎項。
(四)第十八點:明定得對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追繳、扣除、核減等之項目。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相關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核減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管理費補助比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文文號:114901154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聯絡人:王怡惠
電話:02-2737-7409
傳真:02-2737-7413
電子信箱:ihwang@nstc.gov.tw
受文者:朝陽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科會誠字第11400674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114V0P000218_114D2031400-01.pdf)
主旨: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回應各界對國內學術研究環境的期待,本會刻正研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針對與本會獎補助相關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視個案違反情節的嚴重程度,研議提高罰則,並加強學研機構之連帶責任,以及增訂停權期間明文禁止擔任本會相關案件的審查委員,補強現行經費追繳、停權等處分方式的不足。
三、為廣徵各界學者專家意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11月15日前傳送至honest01@nstc.gov.tw。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醒相關個人資訊,僅供本次作業使用,請協助妥善保存且不做他用。
※請善盡保護責任,勿以任何形式揭露於非相關第三人。如果您非收件人,敬請立即刪除此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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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研究暨產學發展處計畫管理組
413310 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TEL:886-4-23323000
研發長 朱鴻棋 分機 3101
主任 吳淑寶 分機 3233
組員 李宜靜 分機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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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文字:清楚對外揭示申請、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應謹慎處理所應檢附之各項申請文件。國科會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四款已明定申請、執行專題研 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動物實驗、行為科學等,應檢附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另依第十七點規定,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
(二)第十三點:新增第二項規定,停權期間明文禁止擔任國科會相關案件之審查委員。以加重停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三)新增十三之一「加重處置事由」:增訂除予以至少五年之停權處分外,均應併予追回其所獲之相關獎補助費用,並撤銷相關獎項。
(四)第十八點:明定得對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追繳、扣除、核減等之項目。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相關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核減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管理費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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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114901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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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聯絡人:王怡惠
電話:02-2737-7409
傳真:02-2737-7413
電子信箱:ihwang@nstc.gov.tw
受文者:朝陽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科會誠字第11400674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114V0P000218_114D2031400-01.pdf)
主旨: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回應各界對國內學術研究環境的期待,本會刻正研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針對與本會獎補助相關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視個案違反情節的嚴重程度,研議提高罰則,並加強學研機構之連帶責任,以及增訂停權期間明文禁止擔任本會相關案件的審查委員,補強現行經費追繳、停權等處分方式的不足。
三、為廣徵各界學者專家意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11月15日前傳送至honest01@nstc.gov.tw。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醒相關個人資訊,僅供本次作業使用,請協助妥善保存且不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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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吳淑寶 分機 3233
組員 李宜靜 分機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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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處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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