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範,校內相關作業規定之妥適性說明
說明:
一、為強化教師與產業界之連結,以培養具備實務與創新能力之優質人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下稱技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6年即應完成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先予敘明。
二、針對常見認列疑義,本部重申下列事項:
(一)依技職法第26條規定,凡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即應依限完成法定事項。
(二)部分任職期間未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學校可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條自訂之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規定,規範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完成時限之調整。
(三)爰此,編制外、擔任行政職務或有其他職務變更者,於任職6年期間尚有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情形,仍應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
三、為落實技職教育核心目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以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並督導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與執行;爰學校與教師之契約書應明確議定執行上開法定事項之義務及未履行之相關責任。
四、請貴校檢視校內相關作業規範,並視需要依上開規定修正或研擬督導措施,如納入教師契約或教師評鑑項目等,以本權責積極協助教師如期完成法定事項。
五、本部將持續追蹤適用對象完成法定事項情形,並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立學校基本需求核配指標及私校獎補助等經費補助參考。
一、為強化教師與產業界之連結,以培養具備實務與創新能力之優質人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下稱技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6年即應完成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先予敘明。
二、針對常見認列疑義,本部重申下列事項:
(一)依技職法第26條規定,凡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即應依限完成法定事項。
(二)部分任職期間未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學校可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條自訂之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規定,規範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完成時限之調整。
(三)爰此,編制外、擔任行政職務或有其他職務變更者,於任職6年期間尚有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情形,仍應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
三、為落實技職教育核心目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以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並督導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與執行;爰學校與教師之契約書應明確議定執行上開法定事項之義務及未履行之相關責任。
四、請貴校檢視校內相關作業規範,並視需要依上開規定修正或研擬督導措施,如納入教師契約或教師評鑑項目等,以本權責積極協助教師如期完成法定事項。
五、本部將持續追蹤適用對象完成法定事項情形,並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立學校基本需求核配指標及私校獎補助等經費補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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