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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於第十六點新增第四款, 規定申請計畫之學生,應於申請機構函送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先修習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二、各系於提送申請名冊時請一併檢附申請學生修課證明。
三、本校已以團體報名方式加入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申請計畫學生可至平台修課取得修課證明,修課帳號申請書如附加檔案,或可至本處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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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1139013690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聯絡人:林芳綸 
電話:02-2737-7847
傳真:02-2737-7924
電子信箱:fllin@nstc.gov.tw
受文者:朝陽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科會綜字第1130076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113C0P023909_113D2033795-01.pdf、113C0P023909_113D2033796-01.pdf、113C0P023909_113D2033797-01.pdf)
主旨: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六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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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長 楊錫賢 分機 3101
主任 吳淑寶 分機 3233
組員 李宜靜 分機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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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處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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