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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徵件及說明會通知

發布單位: 處本部

一、說明會訂於113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集思臺中新烏日會議中心3樓瓦特廳舉行,報名至113年5月17日(星期五)止。

二、補助原則:年度每案計畫以學校單位、社團或民間團體辦理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以學校教職員工生辦理申請,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三、申請時間:至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受理申請。


公文文號:1139005109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邱巧茹

電話:02-7736-7812

電子信箱:ra1244@mail.moe.gov.tw

受文者:朝陽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1328017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及說明會議程各1份(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2.odt、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3.odt、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4.odt、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5.odt、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6.ods、A09000000E_1132801793_senddoc2_Attach7.pdf)

主旨:檢送「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及說明會議程各1份,請鼓勵相關單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依照「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為促進轉型正義扎根學校融入教育,鼓勵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運用多元形式推廣,以傳遞轉型正義價值文化,特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並辦理說明會。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學校單位、學校社團、學校教職員工生、研究人員。

2、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辦理轉型正義教育推廣對象須包含有大專校院師生始得申請。

(二)補助項目:

1、運用政治檔案進行壓迫體制與案件當事人沿革專題或學校沿革專題之學術研究及成果發表。

2、自行或委託(如跨校或館校合作)研發轉型正義教育所需課程、教材、教案或刊物(含數位影音資料)。

3、配合研發成果辦理學校教職員工生或社區民眾相關研習或活動。

4、自行或合辦(校際合作、教師社群、館校合作、與在地文史工作者或民間團體合作)運用多元形式(如讀書會、工作坊、知能研習、演講論壇、不義遺址參訪、各類展覽、微電影、舞臺劇、真人圖書館等)及雙向溝通辦理轉型正義教育活動。

5、辦理校內教職及學生身分受難者名譽回復事宜,如平反儀式、修編校史、案例分享活動、口述歷史紀錄等。

6、辦理校園威權象徵移除後之空間重建復原,或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以其他方式之教育處置等。

7、以上各項目之申請主題包含轉型正義的族群視角、性別與家庭視角、人文藝術視角與山海視角。

(三)經費補助原則:

1、年度每案計畫以學校單位、社團或民間團體辦理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為上限;以學校教職員工生辦理申請,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2、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得依審核結果全額補助。補助款以經常門為限,不補助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之費用。

3、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1、113年度:至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受理申請。

2、114年度起:每年度得按季申請(分四階段受理)。

3、各項工作時程,應自計畫核定後至補助當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

(五)評審及審查:由本部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撥付,如有結餘款應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規定,予以繳回。

三、本部訂於113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集思臺中新烏日會議中心3樓瓦特廳舉行補助計畫說明會,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星期五)止,請至https://forms.gle/KB2m8sjoyrbPUkiT8報名。

四、檢附「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及說明會議程各1份,亦可至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之「電子公布欄」專區下載(https://depart.moe.edu.tw/ED2800/Default.aspx)。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醒相關個人資訊,僅供本次作業使用,請協助妥善保存且不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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